非居民的申报所得税
非居民按状况可分为:拥有持久性设施(PE)的非居住者((a)在日本国内拥有办事处的非居民;(b)在日本国内连续一年以上从事建筑、装配的非居民;(c) 通过特定的代理人开展业务的非居民)和不拥有PE的其他非居民。但是,如与租税协定中的规定不一致,则以租税协定中的PE定义优先。
根据上述划分,就各种状况所规定范围内的所得分别计算应课税所得。此外,针对非居民所得税的课税方法为根据是否拥有PE,划分为PE归属所得及其他的国内源泉所得来进行课税。原则上,对非居民通过申报征收的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与居民相同(在可适用的所得扣除等,以及外国税额扣除的限额等方面处理方式不同)。非居民因在日本工作而获得的工资所得因在海外支付,在日本未被征收来源税者,必须申报并缴纳该工资等总额的20.42%作为税额(称为分离课税)。